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

法律諮詢:離婚探兒受阻 可請法院定時程

夫妻已協議離婚,男方同意女方每月探視小孩一次,未明定時間,但女方要求探視時男方總是沒空,導致女方遲遲無法看到小孩。請問是否能要求更改小孩探 視權?另外,夫妻在婚姻中購置一不動產及車子,離婚時因男方家人要求女方必須放棄所有東西,當下被逼急了,即使是不合理的條件也都簽了。因今年才離婚,是 否能要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?
律師答: 依照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,離婚夫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,可依雙方協議自行訂立,因此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、探視時間與方式等都 屬於協議範圍。女方若認男方未按協議給予正常探視的機會,可向法院請求探視小孩,法院會依職權酌定女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時間。
可先發存證信函依據《民法》第九十二條規定,因被詐欺或被脅迫,而為意思表 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,亦即女方若認當時是被逼急才簽字離婚,可發存證信函給男方,表明要撤銷離婚條件,並表示將要求分配剩餘財產,如果男方未回 應,女方可向法院訴請剩餘財產分配。依據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:「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」,女方今年才離婚應 還在時效內,建議盡速到法院提出訴訟。

引用 http://www.lawgov.org/case025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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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2月4日 星期三

法律諮詢:過失犯、故意犯、教唆犯

過失犯
行為人欠缺構成要件故意,因過失行為所成立的犯罪(如:過失致死)
故意犯
行為人出於故意而違反的犯罪(意圖犯罪),故意之中含有意圖(又稱目的犯) 是指行為人的故意行為尚且必須出於特定的不法意圖(如:竊盜)
教唆犯
教唆行為乃指被教唆人本無犯罪之意思,因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行為為成立要件之意。而教唆行為作為之方法包括利誘、言詞激將、請求、指示或其他方法。
教唆犯之規定乃刑法第二十九條:「教唆他人犯罪者,為教唆犯。教唆犯之處罰,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。」(如:教唆殺人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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