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答: 依照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,離婚夫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,可依雙方協議自行訂立,因此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、探視時間與方式等都 屬於協議範圍。女方若認男方未按協議給予正常探視的機會,可向法院請求探視小孩,法院會依職權酌定女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時間。
可先發存證信函依據《民法》第九十二條規定,因被詐欺或被脅迫,而為意思表 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,亦即女方若認當時是被逼急才簽字離婚,可發存證信函給男方,表明要撤銷離婚條件,並表示將要求分配剩餘財產,如果男方未回 應,女方可向法院訴請剩餘財產分配。依據《民法》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:「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,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」,女方今年才離婚應 還在時效內,建議盡速到法院提出訴訟。
引用 http://www.lawgov.org/case025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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